“好的!”朱珠应了一声,立马出去了。
陆明君转而再次翻看起了材料。
原来,去年达成公司破产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被法院指定成为这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入场后,发现达成公司已经没有重整的可能性了,于是流程自然是走的宣告破产,然后变卖资产。
达成账上最值钱的就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块专利了,管理人经过评估后,就依法进行了拍卖。
当然了,关于税费承担这一块,管理人在拍卖公告里也已经写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最终,科罗贸易公司以最高价七千多万拍得了这一块的专利权。
然后,不出意外的,问题就出现了!
达成公司要求,科罗公司以七千多万为成交额,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后,将拍卖款和税款一并转给科罗公司,由科罗公司完成申报纳税。
但是,科罗公司却提出一个问题:达成公司的账上还有七百多万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也就是说,科罗公司理论上可以少交七百万的税!
于是,科罗公司转给达成公司的所有费用里,就自然而然的将这七百万扣除了下来。
达成的管理人能愿意吗?
必须不能啊!
于是,达成的管理人便理直气壮的拒不配合办理专利权的转让手续,并且,还一纸诉状,将科罗公司告上了法庭。
面对有备而来的达成,科罗只能斥巨资,临时聘请业内名声最好的新星律师事务所了。
论师出名门的重要性
本来,单纯的就这个案子来说,原被告之间的胜负应该是五五之数!
其实,这个问题本就是法律的空白地带,法院怎么判都不算错!
最终就是看,原被告双方谁能拿到更加权威的机构或者学者的支持,谁就能胜出。
但是,再看一眼对方准备的证据的清单,陆明君又开始头疼了。
对方递交的证据里,打头的第一份证据是一张属地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在这份情况说明里,税务局书面表示,交易的税款应当以本次交易的价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二份证据是某知名税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出具的学者意见。
不用说了,这份学者意见充分论证了达成的观点是如何的合法,达成的税款计算是如何的正确。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份证据。对方提交的第三份证据是达成咨询省国税局后,省局回复的一段录音。
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显示,省局认为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归属于企业的利益。
如果,留底税款可以认定是企业单方面的利益的话,那科罗确实没有立场要求对方让渡出自己的利益。
还有一个最最重要的是,达成提交的这几份证据不论证明力和关联性如何,都已经堵死了科罗的退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