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其他罪名的“严重情节”、“情节恶劣”
具体情形在刑法中予以了规定,存在厚此薄彼的嫌
疑,没有在立法中予以规定的一大缺陷就是导致长期
以来司法实践无所适从。尽管现在寻衅滋事罪有了
司法解释,但是,除了司法解释的效力存疑,具体内容
也含有许多不确定的内容需要再次解释。建议将
“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混乱”均改为
“情节严重”,减少道德评判,统一和规范用语,或者
“毕其功于一役”将上述用语取消,将有关寻衅滋事
罪司法解释纳入刑法条文或者至少立法解释时,对司
法解释中不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和明确。具体而言,
建议将寻衅滋事罪项前规定改为“对不特定人无事
生非,或者对他人借故生非,实施下列寻衅滋事行为
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鉴于殴打致使一人或者一人以上轻伤可
以用故意伤害罪规制,所以建议将第一款第一项改为
“多次殴打他人、携带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
致两人以上轻微伤的”。建议将第二项改为“多次追
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携带凶器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人引起他人精神
失常、自杀的”,建议将第三项“改为“强拿硬要、损
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多次强拿硬要、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携带凶器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
物,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引起他人精神失
常、自杀的”。
三设立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的转化犯条款
笔者认为应当和聚众斗殴罪进行对接,因为聚众
斗殴罪也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在聚众斗殴犯罪过
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聚众斗殴罪法定刑无法覆盖
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的结果,刑法规定了转化罪的特
别条款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显然,寻衅滋
事犯罪过程中也有可能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寻
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也不能涵盖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
建议也增加一条特别条款,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依
据,结束和避免纷争。因而,在寻衅滋事罪中增加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成为
当务之急,有助于避免重复评价目标的实现,有助于
法律制度实现统一,有助于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
则。如果对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作出转化犯的规定,
那么是否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都定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都定故意杀人罪吗?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聚
众斗殴罪的有关争论,亦即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
伤是否都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否都定故意杀人
罪。针对此论题,有两种观点,一是“结果说”,即主
张致人重伤就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
罪,二是“要素说”,认为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